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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办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决定_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关于交办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决定
录入:mgrd  www.ahmgrd.com   2011/3/1  阅读人次:4037     

关于将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决定

(2011年2月27日明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


    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大会共收到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41件,经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审议,程军才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潘村洼撇洪沟进行治理的议案》(作为1号议案);刘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南沙河饮用水源管理的议案》(作为2号议案);李祖国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女山湖上封闭堤至小安淮圩除险加固的议案》(作为3号议案),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其他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
    2011年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该3件议案连同市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38件建议、批评、意见和闭会后代表提出的1件建议,一并交市政府研究办理。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的认识,从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高度, 早研究、早部署、早行动,认真办理好这些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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