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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_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明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录入:admin  www.ahmgrd.com   2010/4/28  阅读人次:44444     

 

明光市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

2007418日明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制订各自的年度工作计划时,从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中选取和拟定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和时间安排表,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一府两院”主动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上述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经市委批转执行,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项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项调研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对拟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开展视察或专项调研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于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30日前拟订视察或专项调研方案,成立相应的视察组或调研组,报经主任会议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签发后实施。

  第六条 视察或专项调研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或调研组汇总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的专题材料,报经主任会议审定,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5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该专题材料交“一府两院”研究。

  第七条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须对上述专题材料中的意见作出回应,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须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该报告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一府两院”要将报告人名单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单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到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一府两院”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会议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汇总整理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分管主任签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抄报市委,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同时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跟踪督查,就《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听取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意见。

  第十条 “一府两院”于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上述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书面意见后,将该书面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一并印发主任会议和下次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在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并可以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下次会议上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或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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