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宝华、李锦雯辞去明光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
关于接受王宝华、李锦雯辞去明光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_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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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明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王宝华、李锦雯分别于2016年2月16日和1月1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明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2月26日,明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宝华、李锦雯辞去明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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